本委受理申请人姚华成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大厨小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1601号)。因你单位住所已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432.4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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