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
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是否支付工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参加庭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事实,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7907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7907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956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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