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永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全市系统案件办理情况,现发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2026年2月4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冰箱内存放有1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的过期食品原料存在开封、加工使用痕迹,也未发现其用于制作餐食对外销售。当事人将过期食品原料与合格食品原料混放贮存,未落实分区隔离存放要求,涉嫌未履行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过期食品原料易滋生细菌、发生变质腐败,加工食用后会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过期能用”“少量无害”等错误认识,严把食材采购、贮存、使用全流程关口,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2026年5月20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下网络餐饮经营者中,发现双牌县XX奶茶小吃店存在冷藏冰箱内食品生熟混放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生熟食品混放是餐饮环节交叉污染的高风险隐患点,生食品中的致病菌极易污染直接入口的熟食品,引发食源性疾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生熟分开的操作规范,使用专用的冷藏、冷冻设施和容器存放生、熟食品,或对熟食九游体育官网品采取密闭加盖、分层存放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保障食品安全。
三、湖南省永州市道县XX煲仔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及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案
2026年5月7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发现道县XX煲仔饭在美团外卖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行政许可系统中无备案许可记录。经查,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过期后,因操作间条件达不到许可要求,无法办理延续,于是便通过他人伪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当事人伪造国家机关许可证件,使用虚假许可信息,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经营,不仅破坏了网络餐饮市场准入秩序,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更触犯了法律红线。食品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四、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XX姐姐披萨店未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真实的许可证信息和实际经营地址案
2026年5月20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宁远县XX姐姐披萨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含网络经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店铺主页面公示的许可证信息、经营场所地址与当事人实际取得的许可证、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符。经查,当事人在某地址经营披萨,并于2024年11月向我局申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今年4月份该店从某地址迁至现经营地址,并重新向我局申办了新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当事人取得新的许可证后,未及时在外卖平台上更新许可证信息和经营场所地址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入网餐饮经营者在外卖平台店铺主页面公示真实的许可资质及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是入网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也是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app了解外卖餐食真实提供者有关情况的主要信息源。此案例中该入网餐饮经营者搬迁新地址并取得新的许可证后,未在平台app店铺主页面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和外卖平台守法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XX烧烤店采购食材未索证索票,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案
2026年5月11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夜间突击检查时,发现新田县XX烧烤店负责人的健康证已过期;对店内部分原材料及食材,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本案中,涉事烧烤店同时存在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食材采购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两项典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网络餐饮经营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从业人员健康资质失效,易造成病菌交叉感染,直接威胁消费者饮食健康,另一方面,食材采购不执行索证索票查验留存制度,导致食材来源无法溯源、质量无法把控,一旦出现食材变质、不合格等问题,无法有效追溯追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次执法查处,既督促涉事商家全面整改、补齐管理漏洞,也警示辖区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材进货查验、人员健康管理等法定责任,常态化规范经营流程,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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