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邹丽萍诉被申请人佛山市聚星点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3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聚星点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邹丽萍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2日的工资7894.4元。
二、九游体育官网被申请人佛山市聚星点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邹丽萍支付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11日的报销款75.4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立即履行本裁决。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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