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网络餐饮外卖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秉持“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查处了一系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更向全社会传递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警示从业者严守法律红线,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一、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中发现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吃店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麻辣烫,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方可开展食品经营。2025年3月31日,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仍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仍在开展食品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00元,罚没款共计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违反《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暴露其漠视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合规意识。监管部门首次责令整改后仍拒不履行,依法处以罚没款,体现“有令必行、违法必究”的执法刚性。本案警示食品从业者必须严守经营资质“底线”,杜绝“先经营后补证”的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备案义务。市场监管以“惩教结合”强化行业规范,倒逼经营者树牢法治观念,共同维护食品市场准入秩序与消费安全。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8日,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中发现太原市迎泽区某灌饼经销部存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新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在《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证件到期延续后依然在美 团平台公示旧的证件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本案的办理坚持依法办案、依规处置,达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警示教育效果。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韩式炸鸡店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厨房发现一袋“汉堡面包”(每袋6个),净含量:330g,保质期:常温保存,1、4季度9天,2、3季度7天,生产日期:2025年3月9日,保质期至2025年3月17日,已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一袋“汉堡面包”;没收违法所得5.89元;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05.89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使用过期“汉堡面包”加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威胁消费者健康。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证据并依法处罚,彰显对食品安全“零容忍”。此案警示经营者须严格管理原料,定期清查库存,杜绝使用过期食品。监管部门以“小案严查”明确食品安全底线不可逾越,呼吁公众主动监督举报,共筑安全防线。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30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时,在某面包店后厨操作间发现“味斯美牌鲜辣椒松(肉粉松)”1袋且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8日,保质期6个月,于2024年11月18日已过保质期。商家可提供该肉粉松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进票据和产品的检验报告。经查,该产品仅通过线元/个,违法所得共计为136.5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23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6.56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使用过期“肉粉松”生产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健康。虽能提供原料合法资质,但过期使用仍属违法。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原料、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体现对食品安全违法“零放过”的执法力度。此案警示食品经营者须严格把控原料保质期,杜绝“带病”生产,即便资质齐全也需落实日常自查。市场监管以罚促改,筑牢安全底线,呼吁消费者积极监督举报,共建食安环境。
五、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16日,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供餐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未在网络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秩序。本案办理坚持依法惩戒与整改指导并重,督促规范公示,达到了净化网络餐饮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效果。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1日,古交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麻辣烫店在美 团平台销售的“牛肉小串”实际为“牛肉风味小串”,涉嫌以假充线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在美 团平台上商品页面明确标注“牛肉小串”,但实际原料为鸭肉、淀粉、食品添加剂等,未向消费者明示真实成分。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电子菜单、原料采购记录等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认其存在以假充真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古交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690.75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利用“牛肉风味”与“牛肉”的文字差异,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本质的认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办理坚持线上线下消费环境一体化监管的决心,警示经营者必须严守诚信底线,不得通过模糊表述、偷换概念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同时提醒网络平台强化对入驻商户的资质及宣传内容审核,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九游app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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