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时派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城分局接受询问调查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0-04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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